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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
http://www.sc.xinhuanet.com     2008-05-04 09:17:06    来源:四川日报
 

    第一条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或组织设立的服务窗口(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应实施限时办结制度。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并参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同类事项办理时限,确定标准办理时限。

    行政机关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当场办结。

    第四条行政机关办理本制度所列事项应当编制《行政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监督部门电话,并在办公场所和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相关文件、材料或指令的次日起计算。

    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按规定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补正文件、材料,其办理时限从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行政机关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补正文件、材料有遗漏的,其办理时限从其第一次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六条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由同级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为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并明确每个部门的办理时限。

    第七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因和理由,并同时告知办理时限。

    第八条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对本级行政机关履行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监督、考评。

    各级党委办公厅(室)对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照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监督、考评。

    第九条违反本制度的,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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