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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
http://www.sc.xinhuanet.com     2008-05-04 09:16:35    来源:四川日报
 

    第一条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或组织设立的服务窗口(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首次依照职责接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了解政务、反映情况以及联系公务、履行协作职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办事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员),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

    第五条首问责任人应当指导办事人员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材料。

    第六条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不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员引导至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承办人不在岗的,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代为接收、转交,负责跟踪办理。

    第七条申请办理行政认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对于承办人不在岗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对接待办理事项进行登记,注明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办理事项,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以及首问责任人、承办人、联系电话、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九条 承办人应当认真及时办理有关事项,并将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及时回复办事人员。

    第十条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首问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并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履行首问负责制度职责进行督促、考评。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对本级行政机关履行首问负责制度实施监督、考评。

    各级党委办公厅(室)对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照执行首问负责制度实施监督、考评。

    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的,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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