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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出台司法解释:《刑法》中明确把“冒用他人信用卡”界定为“信用卡诈骗”
□核心提示
4月下旬,市民李勇(化名)到玉龙街的交通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钱时,发现出口处有一张信用卡没有取走,柜员机界面显示“输入金额”,李勇顺利取走了1.41万元现金。昨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对李勇批准逮捕。而日前,同样的犯罪方式,成都一名男子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
记者获悉,为规范此类案例的定性,最高人民检察院昨日出台了《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以后,捡到他人信用卡消费将一律按信用卡诈骗罪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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