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司对800余平方米的房产进行拍卖,一竞买人以250万元的价格最终拍得此房。但此后竞买人不仅反悔,不愿交纳拍卖款,还以拍卖违法为由向法院起诉,讨要拍卖前交纳的26万元保证金。成都中院认为,拍卖标的来源及拍卖程序合法,竞买人拍下在建房产后不付款的行为已经违约。日前,法院终审驳回了竞买人的诉讼请求。
2006年4月,成都某银行委托一拍卖公司对其抵偿取得的一处房产进行拍卖。2006年12月,竞买人李刚(化名)以250万元的价格拍得这处房产,拍卖会后,他和拍卖公司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会结束后不久李刚却反悔了,无论银行如何催促,他就是不交钱。银行只好第二次委托拍卖公司对房产进行拍卖,最终其他单位以240万元的价格拍得房产。
令拍卖公司没有想到的是,公司不久后竟成了被告,告他们的正是先前反悔的李刚。此番起诉,李刚是想讨回自己在拍卖前交纳的26万元保证金。
李刚认为拍卖公司拍卖不能办理权属登记的拍品,其拍卖行为违法,他请求法院确认自己与拍卖公司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竞买协议书》无效,拍卖公司退还自己交纳的26万元竞买保证金。
成都中院认为,该案中拍卖标的来源及拍卖程序合法,所拍卖的标的物亦非法律、法规所禁止拍卖的物品,双方所签确认书及协议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李刚拍下在建房产后不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拍卖公司可不退还其保证金。日前,成都中院终审驳回了李刚的诉讼请求。(王鑫 陈敏渝 记者 杨为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