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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天喜案:最小受害者12岁 受害者不敢报案怕遭报复
http://www.sc.xinhuanet.com    2008年04月28日    来源:新华网/广州日报
 

    吴天喜为何能为非作歹多年?受害者家庭畏于吴在当地“财雄势大” 不敢报案怕遭报复

    

    河南省镇平县原政协副主席吴天喜强奸、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今日(4月25日)二审开庭。吴天喜的辩护律师称,“到底是强奸还是嫖娼是定罪的关键,这是二审的焦点。”网民们看到这则消息后,对吴天喜的狡辩和“赖皮”义愤填膺。

    昨日(26日),广州日报关于此案的报道出街后,不仅引发了读者的热评,也在网上引起强烈讨论。不少网友发问:“吴天喜在数年时间里伤害了这么多女学生,为什么没被发现?家长、学校为何没报案?”近日,记者通过相关途径,查询公安机关当时问讯笔录。笔录显示:在吴天喜被捕的半年前,已有受害者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且供出了吴天喜的名字。

    “他叫吴天喜,是个领导”

    笔录显示,2006年9月15日,1991年出生的小丽被强奸后,其父亲随即报案。当时,公安机关逮捕了参与胁迫的张玉、贺洁、李风三人。三人交代,要求他们胁迫的就是当地名人吴天喜。

    这份笔录的时间是2006年9月16日13时30分。地点在镇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办公室,参加笔录的是刑警大队的两名调查员。

    当公安人员问:“你知道为啥传唤你吗?”李风回答,“知道,因为昨天晚上(2006年9月15日),我跟贺洁、张玉三人一起到工艺美术学校强行把一个女学生喊到新车站旁边的如意宾馆,后来张玉把那个女学生又叫走了,具体到什么地方那个我也不清楚。”

    李风还称:“起初我们也不知道为啥要找李丽,后来到如意宾馆后,张玉是让李丽到贾宋陪个男人睡觉。”

    而在2006年10月13日15时30分的另一份笔录中,贺洁“招供”,吴天喜浮出水面。贺洁称:“司机把我们拉到贾宋的大院子,我们一块到二楼,来个男的给我弄点吃的,这个男的五六十岁……”

    审讯人员问:“贾宋那个老头姓什么叫什么?”

    贺洁答:“他叫吴天喜,贾宋街北人,是个领导。”

    “你怎么知道他叫吴天喜?”

    贺洁答道:“当我第一次在旅馆给张玉打电话时,张玉说起陪个人,我问陪谁,她说贾宋吴天喜,是个领导,我说出事咋办,她说没事。”

    令人疑惑的是,在贺洁供出吴天喜后,吴天喜并没受到任何影响,而是继续作案,致使更多的无辜少女相继受害。

  受害家庭:吴是“名人”

    数年时间里,数量众多的女学生受害,而且部分还是未满14周岁的少女, 其中最小的受害者年仅12岁。遗憾的是,不少受害者和其家人在事发后选择了沉默,导致吴天喜更加猖狂。

    在一受害学生的笔录中,记者看到这样的话语,“回家后,我哭着对我姐姐说了,她又给我妈说,我妈哭得不得了。根据我说的地方,那个人的体貌,我妈说这个人就是吴天喜。这个人黑黑的,肚子大,我妈认识他”。

    但该受害者家庭最终选择沉默,其父亲说:“全家都说丢人,吴天喜是名人,势力大,也不敢报案,怕遭报复。”受害者说,“我几次都想死,我不得不转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的刑事判决书中写道:“被告人(部分)年纪较小,文化程度不高,对法律知识了解较少,法制观念淡薄,是其参与作案的主观原因。有的家庭残缺,父母离异,家庭教育不够完整,有的家长对子女要求不严,是其参与作案的客观原因。”

    判决书还写道:“有的先为本案的被害人,令人同情,但不仅不去报案,还逐渐参与作案,教训深刻。”

    学校:觉得声誉受损

    笔录和判决书显示:不仅是受害者家长,部分学校的领导和老师也知道本校学生受害。一教师说:“这些捞女学生的事给学校带来影响大了,事情发生后,从学校领导、教师职工到全体学生都造成了很大的心理恐慌,学校领导感到压力很大,教师的正常教学被打乱,学生都不敢单独外出活动,家长也亲自送学生上下学。”

    可悲的是,在此类事件面前,一些老师更多的是担心学校声誉受损,当时玉都中学的一陈姓老师在作证时称:“更重要的是对我们学校的声誉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记者廖杰华、李颖)

  【网友评论】

    吴天喜的狡辩挣脱不了惩罚

    jklasdf:对本案来说无论是强奸抑或是嫖娼,并不重要。关键在于这是一种公然的买娼,而且是一种无耻的买处!作为镇平原政协副主席,吴天喜毁掉的不仅是一个人的未来、一个和多个家庭的幸福,更会使整个社会陷入一种道德的焦虑。此人不杀,就无法从根本上震慑丧尽天良的兽行;此人不杀,就无法保护我们的孩子;此人不杀,就不足以平衡法律和道德的天平!

    芊芊jiji: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凡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不论该女子是否自愿,都属于强奸罪。也就是说中国的刑法认为不满14周岁的女性属于“幼女”。其立法法理是:幼女没有足够的能力对性交行为作出正确判断,决定是否“同意”,因此即使该幼女实际上“同意”与他人性交,该“同意”在法理上也是无效的,即不被法律承认,与该幼女性交者依然需按强奸罪论处。

    独倚望江楼:吴天喜利用职权和威势,玷污了人类最美好的东西,之后竟然还在“强迫”和“自愿”上咬文嚼字,无耻的嘴脸和内心昭然若揭。如此禽兽,不处死不足以平民愤。

    我顶啊顶:执着在“强奸”和“嫖娼”这两个天生肮脏的字眼上,只能让旁人看穿你文过饰非的把戏。也许你能绕过法律,但你却逃不出道德的罗网。触碰底线须付出代价,勿论你的身份和所谓的“成绩”。

    成绩不是逃避惩罚的“挡箭牌”

    艾宾浩斯:“反正只要掏钱,就不算犯法” 是什么荒唐逻辑!嫖娼是光明正大的“买卖”吗?既然不是就别跑到法律面前祈求庇护。典型的金钱原教旨主义者!金钱并不能使犯罪的事实正当化,他的前提首先就错了。

    新华网友来自59.46.126.*:犯罪就是犯罪,功不可以抵过;况且,造成的影响非常恶劣,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吴天喜应该被严惩,而不是去讨论他的过往如何。

    新华网友:成绩就能抵消罪过吗?答案显然是不能。两者泾渭分明,绝不可混为一团,否则会使我们固守已久的价值判断和道德判断陷入空前的瘫痪。试想,一个日行一善的人就能凭着所谓的“道德积累”而胡作非为吗?

    艾宾浩斯:成绩和罪行是两码事,有了罪就得罚,还得认罚,这可是社会契约的精髓所在。

    “吴天喜案”带给我们的警示良多

    新华网友:“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县政协副主席、农民企业家”等诸多光环和手下若干马仔,映射的问题是以权乱法。权力本是中性的力量,执掌者的品性却可左右之;另外,对权力的崇拜会使人失去理性的判断,陷入盲从的泥潭。因此,如何约束和监督权力是防微杜渐的当务之举。

    新华网友来自220.191.227.*:是否有必要让地方上的经济势力强人,同时也兼为地方上的政治势力强人?此等做法是否利少弊多?值得深思。但可以肯定的是,披上政治外衣的企业家无疑会有更强的话语权和诉求。在吴天喜案中,此种诉求被引导到“采阴补阳”的一端,虽荒谬,但也反映了当地的社会生态。

    平平瑟瑟:维护妇女特别是未成年妇女的切身利益也是此案的警示所在。当社会越来越崇拜权力和力量,自然会向男性倾斜,如何在法律和制度上保障妇女的人身安全和权益,需要更多的人来呼吁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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