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经委、发改委、国土资源厅、安监局、煤监局和劳动保障厅于昨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对我省小煤矿安全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凡是安全工作没做好,导致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矿长将被吊销资格证书,5年内都不能任职。
安全管理人员要有学历有经验
《意见》规定,每个矿井必须配备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技术负责人等安全管理人员,且具有煤炭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矿长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要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矿井要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年生产能力9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应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安全检查队伍,9万吨以上不少于5人;每班还应选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
此外,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
隐患治理费要专款专用
“小煤矿要按规定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维简、折旧等费用。”据介绍,每年煤矿都要制定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安全资金要设立专用账户,专款用于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要制定专门计划,落实资金,明确专人负责。
矿井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限期进行整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
新人员下井必须先培训72小时
《意见》严格规定,煤矿不得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非法承包和层层转包。根据要求,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应实行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制度,统一安全投入;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得生产。煤矿违规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其招用的劳动者,由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新人员必须先进行72小时以上的培训才能下井。”据了解,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不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井下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一次死亡10人吊销矿长资格证
煤矿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后果将极其严重,因此,一定要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特别是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让他们引起对“安全”二字的重视。凡是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至2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将被暂扣《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责令参加复训,不合格的吊销两证;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颁发。(记者 裴睿 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