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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贪图便宜,什邡市回澜镇的周强向盗贼下“订单”,要求购买一辆便宜的赃车,结果“偷鸡不成倒蚀一把米”。4月21日下午,周强被罗江县法院以盗窃罪论处,判处罚金3000元。
现年23岁的周强,原在德阳一家网吧当网管时,认识一个名叫许扬军的小偷。去年11月20日,周强通过其朋友找到许扬军后,对许说:“你帮我弄一辆电瓶车,我给你钱。”许回答说:“没问题,过几天就给你弄一辆。”两天后的22日晚上,许扬军、刘斌伙同夏斌、谢涛,携带作案工具窜至罗江县城区盗得一辆电动自行车及一辆银钢牌125型摩托车。次日下午,许扬军联系周强购买,周强在明知这两辆车是许扬军等人盗窃所得的情况下,在德阳市区以1250元购买。11月23日晚上,许、刘等人再次作案时被警方挡获。
法院认为,许等人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而周强事前与许合谋,事后收购赃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共犯,其行为也已构成盗窃罪。许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至3000元。罗江县法院刑庭庭长刘清文认为,此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周强不是盗窃团伙成员,为贪图便宜,在明知对方是盗车团伙的情况下,向对方下“订单”,要求购买一辆电瓶车。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周强为盗窃的共犯,以盗窃罪对其定罪处罚。(记者
廖兴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