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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月1日起实施,四大亮点保证劳动者权益
劳动者可拿着“调解协议”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劳动争议仲裁时间从60天延长至一年,“一裁终局”让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就能得到解决……这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举措将在今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生效后实行。
亮点一
讨薪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40多名民工在成都一家建筑单位做工3年,一直没拿到工资。尽管单位开具了“欠条”,却一直不履行。民工到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单位支付他们总共100多万元工资,可单位仍然不履行,民工最终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解读:今年5月1日起,只要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民工就可直接将“欠条”交给法院,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如不履行,则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特别强调,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事宜的要达成调解协议,才能申请支付令。
亮点二
仲裁 申请时效延长至1年
案例:2007年10月,张某因工伤索赔问题与单位发生争执。2008年2月,张某向成都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但因为张某的仲裁申请已超过60天的仲裁时效,仲裁委最终做出了“超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的裁定,张某只能向法院起诉。
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申请仲裁时效期限从60天延长至一年。如在规定的仲裁时效内,因调解、投诉等原因中断,从中断之日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时效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如企业欠薪,只要劳动者仍在该企业工作,即使超过一年仍可“翻旧账”,申请仲裁索回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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