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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与飞行员签劳动合同 法院一审判航空公司败诉 如有“下家”要聘用他 需支付最高210万元的费用
去年底,国航股份西南分公司3名飞行员相继提出辞职,国航股份西南分公司不同意。3名飞行员先后申请仲裁,要求与国航解除劳动合同,国航立即提起反诉并提出巨额赔款。仲裁裁决结果均为飞行员赔款,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但国航觉得赔款太少,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双流县法院对3起劳动争议纠纷中的两起作出判决:由于国航没有与飞行员签订劳动合同,法院据此驳回了国航的诉讼请求,判决飞行员在辞职时对航空公司不做任何赔偿。
东家变更
新公司没与飞行员签合同
1990年8月,陈勇进入原中国西南航空公司重庆分公司从事飞行工作。1996年11月20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2000年12月6日,陈勇被调到原中国西南航空公司,仍然做飞行员。之后的几年里,陈勇所属航空公司多次改制、合并,陈勇的“东家”也最终变成国航股份西南分公司,该公司是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但是,陈勇在多次转变用人单位期间,新公司都没有与他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提出辞职
飞行员被单位追讨培训费
去年7月6日,陈勇向国航股份西南分公司提出辞职。培训出一个合格的飞行员很不容易,国航多次给陈勇做工作,希望他放弃辞职意愿,继续和公司一起共谋发展。但是陈勇去意已决,去年8月7日,陈勇向双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请求裁决国航为他办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移交人事、社保、技术档案和健康档案。国航得知后,立即提起反诉,要求陈勇附条件支付违约费和培训费。对于国航提出的“附条件”,国航解释是希望陈勇能继续留下来工作,只有陈勇坚持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才会要求他赔偿。
去年11月6日,《仲裁裁决书》出来了,裁决双方劳动关系于去年8月5日终止,国航为陈勇办理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并转移其相关档案。但是,陈勇也需支付51719.83元人民币、3734.03美元、1053.66欧元培训费赔偿金。 [1] [2] [3]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