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目前,已有2100件三类职务犯罪案件全部接受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收到很好的社会效果。”3月10日,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职务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自行侦办,外部监督不力。从2003年8月开始,我省检察机关开始探索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其主要内容是对检察机关拟撤案、拟不起诉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职务犯罪案件,由三名以上的人民监督员进行独立评议,提出监督意见。检察长同意人民监督员意见的,有关业务部门应当执行;检察长不同意的,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与人民监督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说明。参加监督评议的多数人民监督员仍有异议的,可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复核。此外,人民监督员发现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具有违法情形的,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据介绍,全省检察机关现有人民监督员近1000名。其产生是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民主推荐,本人同意,报同级人大批准或备案。截至去年年底的统计数字表明,几年来,人民监督员共监督上述三类职务犯罪案件2100件,不同意拟处理意见的87件。其中被检察机关采纳的42件,人民监督员提请上级检察院复核的17件,上级检察院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的7件。 (记者王青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