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三陪女”相互勾结,趁对方提供“服务”之机,对嫖客实施敲诈,且屡屡得手。昨(3)日,该团伙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青羊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王志、李志、刘勇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三年不等。
2007年10月5日,王志、李志、刘勇齐集一处,共商发财“大计”,一番合议之后,三人决定利用“三陪女”做点文章。
当晚7时左右,王志、李志在成都某招待所,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开了两间房,并找来同伙罗建、“小杨”(在逃)、“张四”(在逃)及卖淫女到房间内等候。与此同时,刘勇则在附近的街头发放色情名片,四处寻找作案目标。晚上10时左右,刘勇将一名姓施的男子骗至房间。就在“三陪女”提供完“服务”打算离开时,早已埋伏在隔壁房间的李志等人突然冲进房间,要求施某支付4800元“服务费”,否则就将其扭送到公安机关。无奈之下,施某只好交出了随身携带的银行卡一张,并提供了密码。
随后,由罗建等人负责看守施某,王志、李志会同刘勇,从附近一取款机分10次从卡上取走现金19000元。返回房间,王志谎称只取了4800元。脱身后,施某查询得知卡上的19000元现金被人取走,立即报了案。
2007年10月11日凌晨1时,王志、李志、刘勇等人以同样的手法在成都市科华北路某酒店从周某的银行卡上取走现金20000元。4天后,又在成都市武侯区通祠路某客栈,骗走李某身上现金500元和一部价值2049元的手机。同月16日,当该团伙打算在成都市太升北路某招待所作案时,被民警挡获。 (青法检记者罗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