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27日,何玲搭乘一辆超载机动三轮车经过一施工路段,三轮车驾驶员为避让迎面而来的大货车紧急靠边,导致何玲从车上摔下来被大货车撞伤,后经鉴定,脑损伤程度为重伤。这起事故发生后,何玲将三轮车司机、大货车司机、货车所在单位、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及道路施工方一起告上法庭,请求判决他们共同承担46万元的各种费用。经过审理,锦江法院对这起多因一果的交通事故责任进行了分摊,何玲由于搭乘无证超载机动三轮车,自己承担近64500元的费用。
何玲认为,造成这个严重后果,是因为事发地为正在施工的工地,路面不平整且出事路段无路灯照明,而该路段施工单位建设公司未设任何警示标志或禁止通行标志,未尽到管理、警示责任;经过鉴定,三轮车不具备道路上行驶的安全条件,而大货车技术状况不能满足机动车安全运行标准,货运公司作为大货车的所有人对车辆未尽到安全检测责任。因此,货运公司、两驾驶员、大货车投保公司、建设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建设公司作为事故道路施工方,未能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三轮车驾驶员作为承运人,驾驶无营运资格且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载客5人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乘客受伤应承担责任;何玲明知成都市机动三轮无营运资格,且认可其超载行为,不顾自身安全,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得自行承担一定费用。(锦法 记者 晨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