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2时至4时,来自四川启为律师事务所的杨彬和姜彤律师做客本报热线,为市民提供法律咨询。
市民张先生说,他所在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安全合同时约定,自己开车的员工上下班路线需固定,否则发生交通事故就不算工伤,单位也无须负责。“这合理吗?”
“单位这样的规定不符合规定。”杨彬律师告诉他,这条约定是对《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曲解,对劳动者的权利进行了人为排斥,降低了用人单位的风险责任。“法律明文规定,员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法律未规定员工上下班路线必须固定,只要员工上下班所选择的路线是合理的,就应当认定为是在上下班途中。况且,单位所要求确定的固定路线,也可能因为交通道路的改道等客观原因而改变。”杨律师认为,公司这条约定是无效的。
○律师把脉
刘女士:婚后,我和丈夫在自建房屋拆迁后新取得了一套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他的名下,请问我对这套房屋享有份额吗?如果丈夫将这套房屋背着我卖给别人,我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利益?
杨律师: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这套房屋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仍应当算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你不能证明购买房屋的第三人事先知道这是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房屋的销售就是有效的,你只能对售房款要求分割。在丈夫出售房屋前,您可到房屋登记机关将您登记为共有人。
周先生:我是一家工厂的门卫,公司安排我和另外两人轮流上班,每人值班一天,其他时间负责保洁等工作,但是公司从来没有给我放过假,也没有加班工资。请问我能否享受法定假期和加班工资?
姜律师:门卫、保安等工作属不定时工作制。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因此,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与法定假有关的系列权利。(记者 蔡小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