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作业职工权益有保障
19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省卫生厅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用人单位加大对职业病危害防护工作,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时,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通知要求,存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必须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情况,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要将职业病危害防护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或者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进行查处。 (记者石小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