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公安厅、省卫生厅联合发文,明令各地公安交警车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人员的体检和机动车驾驶人年度体检上严格把关,凡对体检不负责任或出具虚假体检证明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对于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规定的人员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要对医疗机构和公安交警车辆管理所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体检把关不严 埋下交通隐患
随着机动车拥有量不断增加,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迅猛增长,一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对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和机动车驾驶人的体检存在把关不严问题:有的减少体检项目;有的采取询问本人的办法进行体检;有的甚至未见到被体检人就直接出具了身体条件证明;一些不法分子也趁机伪造医院体检专用章搞假体检,坑害群众,骗取钱财。这些现象为交通安全埋下巨大隐患。
为规范驾驶证申请人和机动车驾驶人体检,最近,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就机动车驾驶人的体检工作联合作出了具体规定。
符合条件医院 须在交警部门备案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是申请人和驾驶人身体条件的检查单位。因此,凡申请开展申请人、驾驶人身体条件检查的医疗机构,均应向辖区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备案。备案资料为:医疗机构出具的书面申请书和医院体检专用章印文,县(市、区)以上卫生部门出具证明该医疗机构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文件。已备案的医疗机构名单由辖区公安交警部门向社会公布。
未经公布的辖区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公安交警车辆管理所不予受理(不含部队医疗机构)。
据实填写结果 严禁只收费不体验
驾驶员在医院进行体检时,实行“谁体检、谁签字、谁负责”制度。体检医生要核对被体检人是否与其粘贴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上的照片一致,并严格按规定的体检项目和标准,逐项对被体检人进行身体检查,检查信息填入《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中。身高、视力据实填写;辨色力应填写(有)无红绿色盲;听力按距音叉50厘米能(否)辨别声源方向填写;上肢、下肢正常的,按健全、运动功能正常填写,不正常的,据实填写结论;躯干、颈部按(有)无运动功能障碍填写。体检医生须签名,医疗机构须加盖体检专用章并压盖照片。
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严禁只收费不体检、弄虚作假、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卢学民早报记者丁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