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一些企业在新法施行前强令员工重签合同。昨(24)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指出,企业以“迎接新法”为由未征得员工同意就强令重签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强迫员工重签合同违法
“公司要求我们重新签定劳动合同,但是原有的合同要明年2月才到期。”在一家制鞋厂工作的王某反映,公司近日通知员工根据新法精神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所有员工必须在一周内完成重签,实际上,员工们和公司的合同并未到期。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资处副处长赵鹏飞表示,新合同可防止一些企业随意把员工派遣到偏远或危险地区工作。一些企业强令员工“根据新法重签合同”,可能是出于把员工工龄“清零”、转换用工主体以提前应对新法等目的,侵害了劳动者权益。当前正处于新法实施的“临界期”,有关部门将对企业的违法操作予以高度关注。
新法施行“老合同”继续
重签合同并不是贯彻《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企业完全没有必要强令重签。“尽管有新的文本,但并不表示企业可以强迫劳动者重签劳动合同。”赵鹏飞指出,劳资双方即便重签合同,也应遵循协商一致原则。
如果企业出于与新法实施衔接的考虑,根据新法规定增加必备条款,取消新法禁止的约定条款等,在双方协商一致、确保员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重签未尝不可,但绝不能强迫重签。
所以,员工面对企业“重签合同”要求时,应留意合同文本,注意维权。对于企业恶意变更用工主体、降低薪酬,甚至以解除合同相威胁强令重签的做法,员工有权拒绝,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记者侯林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