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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者尚未度过危险期,就严重损毁变形的汽车赔偿问题,保险专家和律师观点不一。
一男子从30来米的高楼跳下,因为一辆汽车接住他,“缓冲”了一下,他奇迹般大难不死。然而,救他一命的汽车车身已严重变形,他可能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伤者:和妈争吵想不通
昨(10)日下午3点过,记者再次来到七医院,询问伤者的最新情况。在住院部6楼2号病床上,伤者刚刚照完CT回来。主治医生黄歆表示:“血止住了,石膏打起了,但由于伤太重,他仍然没有度过危险期,还须进一步检查治疗。”
走进病房,伤者左手和左脚都打着石膏,眼睛睁着,神志非常清醒。记者了解到,伤者名叫贾仕忠,39岁,家住双流县东升金规大道。当记者问及他为何轻生时,他指指嘴、摇摇手,表示自己不能说话,并示意记者,他可以用笔交流。贾仕忠的右手只有轻微的小伤,他捏着笔,歪歪扭扭地写下,他母亲名叫罗德瑶、74岁,和他住在一环路南二段。
据他“讲”,他至今未婚,以前曾在双流机场西南航空货运公司上班。而从2001年开始,他便辞去工作,赋闲在家。前日早上8点过,贾仕忠因为工作的事和母亲发生了争吵,一时气不过,他便来到数码同人港,纵身从10楼跳下。然而,他没有想到自己却被一辆汽车救了一命。
“听说你砸到的那辆车要你赔?”记者问道。贾仕忠立刻有些激动,张大了嘴巴,一个劲地摇头。本子上,贾仕忠写下了“保险”二字,他表示,汽车应该让保险公司来赔,要让他赔偿,是绝对不可能的事。
专家:应向损坏者索赔
“这种情况确实比较特殊,确实也有争议。”上海车盟成都分公司保险专家秦臻表示,如果是高空坠物,车主在保了车损险的情况下,属于保险责任,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赔付。但这次事故是坠楼者损坏了车,车主应该向损坏者索赔。“其他物品是保险范畴,但是不管是意外还是故意,本次损坏都是人为造成的,所以应该由‘肇事者’赔偿。”秦臻还表示,如果坠楼者不幸身亡,车主还有权向其家属索赔,若对方确实支付不起,保险公司也可以代其向车主赔付,然后转移车主权利,由保险公司代为追偿。“说到底,赔付款项最终还是落在了贾仕忠身上。”秦臻说。
律师:保险公司应担责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李刚律师却表示,保险公司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全额赔付汽车损坏款项。同时,李刚也表示,关键是要看车主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上的具体条款,若规定高空坠物属于理赔范畴,是否也明文规定“高空坠人”不属于该范畴?
“之所以说应该由保险公司负责,首先,保险公司应该去调查,事故汽车是否是人为故意损坏?其次,如果是过失,则是否也可以理解为‘高空坠物’?”李刚说。
随后,记者与被损坏的红色福特轿车车主周贵军取得了联系,周贵军表示,爱车的赔偿问题他全权委托一个朋友在办理,自己并不关心到底谁来支付这笔赔偿费。
(完)记者陈亚琴摄影赵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