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汛以来,四川省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特别是7月2日以来,我省出现了强降雨天气,省防办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19日,全省1395.37万人受灾,因灾造成61人死亡、22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48.77亿元。
就在这一背景下,记者昨日获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法律形式对我省防洪工作以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要求、责任人以及保障和处罚措施作了明确规定,将我省防汛抗洪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向河道倒垃圾 个人也要罚
《实施办法》对各种违法行为提出了具体的处罚措施。根据《实施办法》,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都属于违法行为,包括修建妨碍行洪的围堤、围墙、阻水道路,弃置矿渣、石渣、垃圾、泥土以及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等。对于违反规定行为,除限期恢复原状、清除障碍外,将对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于向河道弃置垃圾的行为时有发生,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谭小平对此表示,此条约束对象不仅是单位,而且还有个人。不过在具体处罚中,处罚依据主要是弃置的垃圾总量以及对河道的破坏程度。
《实施办法》还规定,对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以及向行洪道倾倒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水库、水电站在汛期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指挥、不履行滞洪削峰或者提前留足防洪库容等义务的行为,拒不改正的,相关责任人将被处以最高10万元的罚款。
救灾车辆汛期免交过路费
《实施办法》明确了四川省各级行政首长是防洪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防汛抗洪工作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实施办法》规定,在汛期,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防汛指挥车辆和抢险救灾车辆将免交过路(桥)费用,在紧急防汛期,各路(桥)收费站(口)应留防汛抢险通道,保障防汛指挥车辆和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我们已经和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进行了充分沟通,不久后就能实施。”谭小平告诉记者。
防洪保护区受益单位应交维护费
在抗洪抢险中已经暴露出省内尚有不少地方未将防汛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施办法》对此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逐步提高防汛投入总体水平,将防汛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实施办法》还规定,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应当交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对于具体征收范围、收费标准和征收使用办法,谭小平表示将由省财政、物价、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调研、制定,争取在一年内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完)实习记者 肖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