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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单位应在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到缴存银行,将单位应缴存部分和为职工代扣代缴部分住房公积金缴至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一、办理时需提供的资料
1、缴存人员无变化
单位填制的《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表5)。《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应根据上月汇缴人数与金额填写。
2、缴存人员增加(如: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人员启封)
单位填制的《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表5)、单位填制盖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表6)一式三份。《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应根据上月缴存人数及金额和本月新增缴存人数及金额计算填写本月应缴存人数及金额。
3、缴存人员减少(如:职工转移、封存、托管、销户提取)
单位填制《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表5)、单位填制盖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表6)一式三份。《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应根据上月缴存人数及金额和本月减少缴存人数及金额计算填写本月应缴存人数及金额。
二、办理流程
单位持上述资料和当月汇缴支票直接到缴存银行公积金业务窗口办理汇缴。
提示:
1、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须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纳。
2、单位在办理汇缴当月,如有人员封存、托管、异地转移或应经中心审核的销户等情况,需报中心审核,按中心相关规定办理(详见各项业务办理指南)。
▲未尽事宜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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