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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通知
http://www.sc.xinhuanet.com    2007年07月08日    来源:成都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0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监督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

    各区(市)县政府、相关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街头公益广告等传播媒介开展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宣传活动,让社会公众了解住房公积金的基本特点和使用方法以及“低存低贷”的政策优势;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要在内部报刊、广播和橱窗等载体上宣传住房公积金制度;受托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要在营业网点和住房销售、交易点张贴或放置宣传资料,宣传缴存、支取和购房贷款的使用方法和办理程序。

    二、加大归集力度

    全市所有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必须在2005年6月30日前办理缴存登记,要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纳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各单位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的规定,结合经济效益状况及时调整缴存比例,按年调整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住房公积金在每月职工工资发放之日起5日内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受委托银行应及时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效益状况不佳、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要在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基础上,按程序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手续,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及时补缴。

    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当安排好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匹配资金。各级工会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建立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制度。

    加大住房公积金执法力度,对拒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和无故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加大贷款发放力度

    住房公积金要优先向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房改房、拆迁房)贷款;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要及时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事宜;要扩大委托贷款经办网点,方便职工申请贷款;委托贷款经办网点要优化贷款办理流程,切实提高办理效率,为职工提供便捷的“一站式”服务;在商品住房销售过程中,严禁对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出规定以外的苛刻条件,违者记入企业不良信誉档案。

    四、加大清欠工作力度

    有关区(市)县政府2005年底前必须完成清理回收各项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工作。清理回收工作纳入市政府重点督办目标考核,成都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会同政府目督办和市财政局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定期核查并按季向市政府报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不能按进度还款的,市财政局要督促有关区(市)县政府财政部门筹集资金用于归还。

    五、加大监督力度

    要认真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2004]34号),全面落实各项监督任务。要加大对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对发生新的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行为,市监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要及时查处,追回被挪用的资金,严肃处理责任人。重大案情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要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统一决策、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原则,尽快完成四川石油管理局、成都铁路局和省级公积金管理中心改设分中心的工作。

    六、加大队伍建设力度

    管理中心要建立健全内部目标管理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激励约束体系、考核评价体系,按照决策科学化、服务规范化、管理制度化、手段现代化的要求,做到各项管理工作责任落实,内控健全,防范风险、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住房公积金管理要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并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发[2005]9号)文件精神,实行与增值收益挂钩的工作奖励政策,奖励政策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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