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今夏,我国四川、重庆等许多地方都出现了历史罕见的高温天气,这种天气提醒人们,保护高温下劳动者的权益,这已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早在1960年国家就颁布《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规定:“夏季露天作业的工人和农民,应使用宽边草帽或斗笠和白色宽大的服装;对高温作业者和夏季露天作业者,应供给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饮料、含盐饮料。”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唯一一部关于高温劳动保护的法规。而今,46年过去了,我们的生活条件和生产环境有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可这个《暂行办法》却始终没有得到进一步完善,沿用至今。
事件篇
高温下劳作 民工中暑死亡
7月17日中午,在成都东光火柴厂的建筑工地,工人们光着膀子在烈日下工作,气温是35℃,下午4点,气温升到38℃,室外地面温度超过了40℃。这时,工地上有个叫陈德辉的工人突然中暑休克。成都452医院ICU重症监护室主任于新玉说:“病人来的时候身上皮肤温度很高,体温超过42℃,主要表现为多脏器功能衰竭。”尽管医院里心脏呼吸内科、ICU病房、血液内科、肾脏内科的大夫,都在奋力挽救陈德辉的生命,但他始终处于昏迷状态。
7月18日凌晨3时40分,陈德辉停止了呼吸,医院确认是中暑而死。陈德辉的家位于四川德阳仓山镇的一个小山村,他去世后,打工的单位给了他家人4.3万元的补偿金,但这笔钱对于陈的家人来说,实在不知道能维持多长的时间。
责任篇
高温中暑之死如何究责?
由于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并没有具体规定,温度达到多少就不能工作,所以在高温下,发生陈德辉这样在工作岗位上中暑死亡的悲剧在所难免,而遗憾的是,如何对企业进行监管?如果发生高温中暑死亡事件,该如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在这个《暂行办法》中同样也是空白。
作为政府部门,平时是如何保护高温下劳动者权益的?他们对企业进行怎样的监管,对防暑降温又会提出怎样的要求呢?记者找到了陈德辉中暑死亡工地所在的成都锦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锦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张新告诉记者,他们对防暑降温的检查是根据成都市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的,他们不能强制企业在高温的时候给员工放假,也不能对企业提出防暑降温方面更高的要求。而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处工作人员则表示,没有高温假这个说法。
记者获悉,从2001年起,高温条件下的劳动保护工作已经划归安全监督部门管理,但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漆玉水表示:“作为成都市现在来讲,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多少度就不能上班了。”漆玉水说,具体企业采取什么样的防暑降温措施,决定权在企业自身,因为国家在这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刘伶聪说:“高温假是没有的,以前有个防暑降温费的标准,但是很老,也没有具体标准。”
悬疑篇
高温标准难以界定?
究竟什么叫高温,高温对人体的危害究竟严不严重?劳动和安全监管部门认为,高温的标准难以界定,所以他们很难拿出一个具体的保护条例。而气象部门和医疗机构似乎更了解情况。气象部门和医疗机构对于高温的标准很明确,气温一旦达到或超过人体温度,就会对劳动者的身体带来危害。四川省气象台台长范晓宏说:“气温接近人体温度或者超过人体温度,那么在长时间的太阳照射下,就很容易中暑。”
回应篇
现有法律已涵盖高温保护问题
在卫生部门看来,目前我国现有法律中已经涵盖了高温保护的问题。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副局长苏志称,“现在的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包括还有其他方面有些法律,比如说《劳动法》,这些方面法规实际上都有相关的保护规定,只是因为高温,它是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一,没有专门针对高温这个单一的因素制定特别的规定。”
专家:立法应该更具针对性
然而,这些分散在《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之间的原则性规定,在实际的操作中却很难落实。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研究所主任王向前表示:“因为法律上对高温天气有一个用人单位、企业究竟要怎样做,采取哪些措施,并没有严格的要求,所以尽管法律上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比如关于劳动者的权利,关于用人单位的义务,但是对高温天气这个问题,必须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更具体的,有明确操作性的,有明确标准的这样的立法,这样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才能做好。”据了解,目前国家已经开始有意进行高温立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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