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入贯彻全会精神,充分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正确认识和处理党风廉政建设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反腐倡廉各项工作。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腐败是社会的毒瘤,是导致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它直接降低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对社会和谐构成极大危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做好反腐倡廉工作。
反腐倡廉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内容。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没有差异、没有斗争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构建能够有效化解矛盾、消除矛盾和预防矛盾激化的机制。由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引发的矛盾,必须通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来解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代表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可以使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的社会。而反腐倡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通过深化改革、创新体制,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切实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从反腐败工作的实践来看,要真正形成并持久保持人民群众各尽所能而又和谐相处、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政通人和的局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就一刻也不能放松。当前,存在于个别部门和个别领导干部中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直接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利益,破坏了党和群众的血肉联系,给构建和谐社会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加大反腐倡廉工作的力度,违纪就要受到纪律追究,违法就要受到法律制裁,维护法纪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要着力于源头治理,督促有关部门把公平正义作为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的重要原则,作为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
反腐倡廉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离不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巩固和发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促进力量,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渠道。首先,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对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不断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其次,加强反腐倡廉工作,通过深化改革、发展民主、强化监督,用制度和法律规范权力的运行,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深入发展。腐败现象和行为严重地侵犯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影响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立和运行。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就是要使掌握公共权力者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依法行使职权,保证人民群众真正依法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参政议政,社会成员各尽所能,全社会稳定有序发展。再次,加强反腐倡廉工作,通过加强教育和管理,坚定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提高党员干部的道德修养水平和廉洁从政意识,有利于促进全社会形成诚信友爱的风气,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向前发展。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扰乱人们的思想,侵蚀人们的心灵,泯灭诚实、善良、勤劳、平等的社会道德,造成社会凝聚力下降。而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就是要在全社会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社会群体中倡导诚信友爱、平等向上的精神风貌,使社会各要素和关系相互融洽,使社会稳定有序、充满创造活力。
反腐倡廉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反腐倡廉可以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政治保障,即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特别是严肃党的政治纪律,维护党中央的权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全党全国在指导思想、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原则问题上高度一致;反腐倡廉可以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组织保障,即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违法案件,严厉惩处腐败分子,保持党员干部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反腐倡廉可以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作风保障,即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反腐倡廉可以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制度保障,即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抓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山西省大同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梁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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