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华网四川频道 :::
新华网廉政频道    中国政府网
反腐论坛 进入»
用户: 新手注册
密码:
· 治理商业贿赂 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发挥职能作用?
·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要做好反腐倡廉工作
· 坚持“五个结合”构建国企惩防腐败体系
· 腐败概念的泛化和界定
· 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促进惩防体系建设
领导论述 更多»
· 中央纪委副书记谈廉政文化建设
· 新华社纪检组长李洪峰:增强"意识" 牢记"务必"
· 吴官正: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
· 何勇:狠抓贯彻落实 全面完成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 监察部部长李至伦:领导干部如何管住自己
纪委通报 更多»
· 中纪委中组部通报一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典型案件
· 山西省委通报三典型案件
· 原山西省委副书记侯伍杰被罢免省人大代表职务
· 湖南法院系统包括原省高院院长在内的150多人去年被立案查处
· 肇庆原市委副书记、市长邓耀华等参赌受严查
· 厦门特大走私案首批案件有关涉案人员的党纪政纪处理情况(2000.10.08)
监察知识 更多»
· 综合:纪检监察知识问答
· 什么是行政监察?
· 行政监察有哪些特征?
· 行政监察的对象是什么?
· 行政监察的基本原则
· 什么是行政监察的管辖?
· 《行政监察法》规定的处分形式
相关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四川省纪委 监察厅
  | 新闻 | 论坛 | 高校 | 美食 | 旅游 | 娱乐 | 房产 | 汽车 | 网谈 | 图片 | 网群 | 信息 | 网址 | 龙门阵 >>
   您所在的位置:新华网四川频道首页 > 廉政频道 > 正文
监察检查的程序
http://www.sc.xinhuanet.com    2006年03月15日    来源:监察知识
 

    《行政监察法》第29条规定:“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检查:(一)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二)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三)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四)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立项就是确定检查的项目,这是进行监察的必经程序,应书面作出。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是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性工作。通过检查才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所以在确定检查项目时,应注意选择具有代表性、有典型意义的事项。重要的检查事项的立项,还应按《行政监察法》的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备案。

    制定方案和实施。这是执行检查职能的核心环节。为了使检查达到预期的效果,检查方案必须切实可行、全面细致。要组织好调查班子,必要时可针对检查对象的不同,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并可根据《行政监察法》第19条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如要求被监察对象提供有关文件、账册、资料,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责令违法者停止违法行为等。

    报告检查情况。即将检查结果制作成文字材料,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报监察机关。接受上级机关的指导和监督。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检查的对象、事项,检查过程、检查结果,以及依据对检查结果的分析准备作出的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

    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这是根据对监察检查结果作出的相应的最终处置。

 
编辑:墨痕  页面功能 ; 【字体:  】 【打印】 【关闭
本网站所刊登的新华社及新华网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均为新华社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高校毕业生图像采集:028-86149424 86122706 版权与免责声明
 法律顾问: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 律师:易晓钟 谢磊 蒋大海 电话:85138499 13198508351
制作单位:新华社四川分社网络中心 新华社网络中心 (浏览本网主页,最佳分辨率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