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华网四川频道 :::
新华网廉政频道    中国政府网
反腐论坛 进入»
用户: 新手注册
密码:
· 治理商业贿赂 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发挥职能作用?
·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要做好反腐倡廉工作
· 坚持“五个结合”构建国企惩防腐败体系
· 腐败概念的泛化和界定
· 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促进惩防体系建设
领导论述 更多»
· 中央纪委副书记谈廉政文化建设
· 新华社纪检组长李洪峰:增强"意识" 牢记"务必"
· 吴官正: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
· 何勇:狠抓贯彻落实 全面完成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 监察部部长李至伦:领导干部如何管住自己
纪委通报 更多»
· 中纪委中组部通报一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典型案件
· 山西省委通报三典型案件
· 原山西省委副书记侯伍杰被罢免省人大代表职务
· 湖南法院系统包括原省高院院长在内的150多人去年被立案查处
· 肇庆原市委副书记、市长邓耀华等参赌受严查
· 厦门特大走私案首批案件有关涉案人员的党纪政纪处理情况(2000.10.08)
监察知识 更多»
· 综合:纪检监察知识问答
· 什么是行政监察?
· 行政监察有哪些特征?
· 行政监察的对象是什么?
· 行政监察的基本原则
· 什么是行政监察的管辖?
· 《行政监察法》规定的处分形式
相关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四川省纪委 监察厅
  | 新闻 | 论坛 | 高校 | 美食 | 旅游 | 娱乐 | 房产 | 汽车 | 网谈 | 图片 | 网群 | 信息 | 网址 | 龙门阵 >>
   您所在的位置:新华网四川频道首页 > 廉政频道 > 正文
受权发布: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
http://www.sc.xinhuanet.com    2006年03月15日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2月26日电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各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工作部门的党

    组(党委)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及党委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政府工作部门的党组(党委)成员;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派出机关、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中的党员干部。相当于上述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

    上述单位中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党委(党组)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述职述廉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没有届期的领导班子参照有届期的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从实际出发,适当扩大参加述职述廉会议的人员范围。

    第六条 在述职述廉前,党委(党组)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人。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意见,由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反馈。领导干部本人也要通过谈心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

    第七条 党委(党组)于本地区本单位的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述职述廉工作总结报上一级党委(党组),并分别抄送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第八条 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开展述职述廉工作的督促指导。要派人参加述职述廉会议,了解有关情况;述职述廉后,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发现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根据党委(党组)意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第九条 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应当分别在任职的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上述职述廉。

    在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可以在任主要领导职务的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上述职述廉。

    第十条 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的述职述廉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规定,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商中央纪委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完)

 
编辑:墨痕  页面功能 ; 【字体:  】 【打印】 【关闭
本网站所刊登的新华社及新华网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均为新华社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高校毕业生图像采集:028-86149424 86122706 版权与免责声明
 法律顾问: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 律师:易晓钟 谢磊 蒋大海 电话:85138499 13198508351
制作单位:新华社四川分社网络中心 新华社网络中心 (浏览本网主页,最佳分辨率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