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华网四川频道 :::
新华网廉政频道    中国政府网
反腐论坛 进入»
用户: 新手注册
密码:
· 治理商业贿赂 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发挥职能作用?
·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要做好反腐倡廉工作
· 坚持“五个结合”构建国企惩防腐败体系
· 腐败概念的泛化和界定
· 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促进惩防体系建设
领导论述 更多»
· 中央纪委副书记谈廉政文化建设
· 新华社纪检组长李洪峰:增强"意识" 牢记"务必"
· 吴官正: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
· 何勇:狠抓贯彻落实 全面完成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 监察部部长李至伦:领导干部如何管住自己
纪委通报 更多»
· 中纪委中组部通报一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典型案件
· 山西省委通报三典型案件
· 原山西省委副书记侯伍杰被罢免省人大代表职务
· 湖南法院系统包括原省高院院长在内的150多人去年被立案查处
· 肇庆原市委副书记、市长邓耀华等参赌受严查
· 厦门特大走私案首批案件有关涉案人员的党纪政纪处理情况(2000.10.08)
监察知识 更多»
· 综合:纪检监察知识问答
· 什么是行政监察?
· 行政监察有哪些特征?
· 行政监察的对象是什么?
· 行政监察的基本原则
· 什么是行政监察的管辖?
· 《行政监察法》规定的处分形式
相关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四川省纪委 监察厅
  | 新闻 | 论坛 | 高校 | 美食 | 旅游 | 娱乐 | 房产 | 汽车 | 网谈 | 图片 | 网群 | 信息 | 网址 | 龙门阵 >>
   您所在的位置:新华网四川频道首页 > 廉政频道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http://www.sc.xinhuanet.com    2006年03月15日    来源:中国普法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已经2004年9月1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四年九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条例。

    第三条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2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

    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海关指定管辖。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

    第四条海关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第五条依照本实施条例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但不没收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不免除有关当事人依法缴纳税款、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第六条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由设在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抗拒、阻碍其他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报告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走私行为及其处罚

    第七条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

    (五)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

    (六)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编辑:墨痕  页面功能 ; 【字体:  】 【打印】 【关闭
本网站所刊登的新华社及新华网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均为新华社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高校毕业生图像采集:028-86149424 86122706 版权与免责声明
 法律顾问: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 律师:易晓钟 谢磊 蒋大海 电话:85138499 13198508351
制作单位:新华社四川分社网络中心 新华社网络中心 (浏览本网主页,最佳分辨率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