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必须陪妻子逛一次街,每月必须送妻子一份礼物……”昨日上午,一对40岁左右的夫妇来到四川省公证处,要求公证“丈夫应该做的4件事情”。由于这个要求违背了民法的规定,公证处拒绝受理。
据妻子吴英介绍,她的丈夫程志明在一家外企担任部门经理,工作比较忙,经常深夜回家,程志明没有尽到做丈夫的责任。他们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而且多次闹离婚,但程志明不同意离婚,“为了挽回我们之间的感情,为了让他在乎我的存在,我要求签订这个协议。”
记者在吴女士初步列举的“清单”上看到:程志明每天下班以后半小时之内必须到家;程志明每周必须陪吴英逛一次街; 程志明每月必须送吴英一份礼物;程志明每个月的工资必须如实交纳给吴英,吴英根据程志明上一个月的表现,发放生活费和零花钱给程志明;如果程志明没有做到以上事项,导致夫妻两人的感情破裂离婚,所有财产都归吴英所有。
对于吴英所列举的“条约”,程志明显得很大度:“没有办法,工作太忙,照顾不到家庭。我很在乎这么多年的感情,所以不愿意离婚。”
“那你能够接受这些条约吗?”记者问。程志明迅速瞟了一眼正在与公证员说话的妻子,捂着嘴悄悄地说:“只要答应不离婚,什么条件都可以接受,以后再谈判。”
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在听取了吴英夫妻的介绍以后,说:“这样的约定违背了民法的‘任何人不得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的规定,所以不予受理该公证。” (完)(见习记者 李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