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四川频道10月22日电(记者任硌)记者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10月18日,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职工代表侵犯职工利益,且涉案人数众多的自诉侵占案件一审宣判,法院以侵占罪各判处程玉清等4被告人各有期有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各处罚金五千元。
自诉人董某等175人与四被告人原系集体企业某厂职工,2000年该厂改制时厂法定代表人徐某购买了该厂。从2002年起,相关职工在要求处理原企业职工社保金、债权等遗留问题时推举程等人为职工代表,以便于同有关部门及徐某协商解决,2003年5月,经有关部门协调,职工代表与徐某达成支付120万元补偿款协议,但程等四人只将其中54.7万元用于职工分配,将余款65.3万元非法侵占并私分,其中4被告人各自分得10万元,其余20余万元分与他人。
此案审理中,程等四被告人先后各退出非法所得10万元。 法院认为,程等四被告人向全体职工隐瞒了资金总额,将代为保管的全体职工的财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行为已构成侵占罪。但鉴于四告被人已退出了全部非法所得,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