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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出台了《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一》、《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二》和《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三个新办法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在新办法实施前已经按原办法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保险有效期内,可享受原办法规定的待遇。
新办法分别对三项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报销条件及享受待遇、以及限制条款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报销金额要封顶
记者从市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处了解到,新办法主要对补充医疗保险的四个方面进行了较大修改:
对能够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人群资格进行了新的界定。新办法指出,只有参加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才能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对住院费用的报销金额实行了封顶限制,这将避免报销金额大于实际住院费用,有人利用漏洞赚取差额的情况发生;
取消了50人以上购买补充医疗保险能享受到的优惠政策,让部分中介机构“凑足50人一齐参保享受优惠政策,吃参保人多缴纳的部分保费”的想法化为泡影;
将补充医疗保险三的缴费比例,根据年龄段进行区分。
参保人范围有明确规定
凡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成都市社保局或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参加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的人员,都可以参加三项补充医疗保险。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和成都市社保卡,到市或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缴费,办理补充医疗保险有关手续。
新办法规定,对有以下情形者,不予报销补充医疗保险:
异地安置人员、因公出差、探亲、休假等原因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即未与本市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外地医疗机构);康复疗养、康复治疗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未生效时限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1] [2] [3] [4] |